民眾提憑法院調解筆錄,辦理委託監護登記。
一、個案敘述
徐○○女士委託周○○先生及徐○○女士行使未成年人黃○○之監護。
二、相關法令及分析
本案參考內政部103年6月13日台內戶字第1030183584號函:
〈一〉迭有戶政事務所反映民眾提憑載有涉及身分行為同意權及代理權之戶籍登記、金融機構開戶、辦理助學貸款、受理保險金委託監護事項之法院調解筆錄申辦委託監護登記。
〈二〉案經本部103年5月23日台內戶字第1030172452號函詢司法院秘書長,該院秘書長103年6月5日秘台廳少家二字第1030014736號函(如附件影本)復略以:「關於法院就父母委託他人監護未成年子女之戶籍登記、金融機構開戶、辦理助學貸款、受理保險金等事項之調解及成立,事涉民法第1092條之法律解釋及適用。戶政機關可否據載有上開事項之法院調解筆錄辦理登記,請本諸權責卓酌。若有爭執時,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可依法訴請法院處理。」
〈三〉按民法第1092條規定:「父母對其未成年之子女,得因特定事項,於一定期限內,以書面委託他人行使監護之職務。」查該條所稱特定事項,不包括身分行為之同意權、代理權及財產行為之同意權、代理權等具專屬性之權利義務。故關於未成年子女訂定婚約、結婚、兩願離婚、收養、終止收養或於金融機構開戶、辦理助學貸款、受領保險金等應屬上開身分行為及財產行為之同意權、代理權範疇,從而不得委託他人行使之。
三、處理方式
有關經法院調解成立之委託監護案,戶政事務所受理委託監護登記時,仍依上開函辦理。
最後異動時間:2017-12-04 下午 06:2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