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法令函釋政策宣導】有關民眾陳情因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影響,致使出境逾2年而請求戶政事務所暫緩辦理(出境)遷出登記1案
公布日期:2020-03-09一、考量戶籍法及行政法院56年判字第60號判例就出境遷出登記已有明確規定及處理原則,實務上國人未及於出境後2年內返臺之原因眾多,不宜因個人不同狀況而更易,故戶籍遷出仍宜依戶籍法規定辦理;如戶籍因出境2年以上,經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出境)遷出登記者,嗣後持中華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即可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辦理遷入(恢復戶籍)登記。至有關健保資格之認定及稅捐之課徵等事宜,仍宜回歸相關主管法規之規定。
二、另內政部移民署為因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於其全球資訊網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境管措施及防疫專區」列有「各類人士來臺限制一覽表」供國人參考,依該表之記載,並未限制國人入境返臺,併予敘明。
最後異動時間:2020-08-20 下午 02:44: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