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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須知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 *申請人資格

    1. 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之一方或雙方。
    2. 受委託人。

    *應備證明文件(須繳驗正本)

    1. 父母雙方約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約定書(離婚協議書中載有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約定者亦可)。
    2. 法院裁判:法院裁定書及確定證明書。;
    3. 戶口名簿、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4. 委託他人代辦者:另附委託書及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簽名)。文件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其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前項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注意事項

    1. 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經父母協議或經法院裁判確定、調解或和解成立由父母一方或雙方任之者,應為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戶政事務所應辦理「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 父母因離婚而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有民法第1055 條規定情事者。
      • 有民法第1089條第1項規定情事者。
      • 父母不繼續共同生活達6個月以上,而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有民法第1089之1條情事者。
      •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有民法第1069之1條情事者。
    2. 非婚生子女經認領者,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可依其父母協議定之,未為協議則依民法1055條規定辦理。生父為未成年人(且未結婚)辦理本項登記時,因未成年人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故尚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其為行政程序。
    3.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經催告仍不申請者,依戶籍法第48條之2規定,戶政事務所應逕為登記。

    *受理戶政事務所: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

    本申辦須知係針對一般情況所為之說明,倘有其他特殊情形,請電洽本所由專人答覆。

最後異動時間:2017-11-08 下午 04:2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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