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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須知

姓名變更登記
  • *申請人

    1. 本人
    2. 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辦理;若未成年人之父或母因故無法共同辦理應出具同意書或授權書(國外作成須經駐外館處驗證,大陸作成應經 海基會驗證)交另一方代辦。

     *應備證明文件(須繳驗正本)

    1. 當事人國民身分證(未領證者免附)、戶口名簿。
    2.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最近2年內所拍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1張或數位相片。(相片規格(數位相片)
    3. 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證明文件。(以姓名條例第9條第1項第6款申請改名者免附)。
    4. 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單方申請,須另附他方之同意書或授權書(國外作成須經駐外館處驗證,大陸作成應經 海基會驗證)。

    *注意事項

    1. 依姓名條例第8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姓:
    • 被認領、撤銷認領。
    • 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 臺灣原住民或其他少數民族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
    • 音譯過長。
    • 其他依法改姓。
    1. 夫妻之一方得申請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或回復其本姓;其回復本姓者,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
    2. 依姓名條例第9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 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
    • 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 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
    • 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 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 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以三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
    1. 依姓名條例第10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更改姓名:
    • 原名譯音過長或不正確。
    • 因宗教因素出世或還俗。
    • 因執行公務之必要,應更改姓名。
    1. 依姓名條例第15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
    • 經通緝或羈押。
    • 受宣告強制工作之裁判確定。
    •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宣告緩刑或未准予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但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 上列(2)及(3)規定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
    1. 臺灣原住民族可依「臺灣原住民族回復傳統姓名及更正姓名作業要點」申請回復傳統原姓名、更正姓名及更正父母姓名。
    2. 辦理戶籍登記、申請歸化或護照時,應取用中文姓名,並應使用辭源、辭海、康熙等通用字典或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中所列有之文字。姓名文字未使用前項所定通用字典或國語辭典所列有之文字者,不予登記。
    3. 如變更姓名後致配偶或子女之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動而有須換證之情形,可攜帶其國民身分證、印章同時辦理換證,以節省時間。

     *受理戶政事務所

    1. 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
    2. 變更姓名(含改姓、改名及更改姓名)登記同時申請撤銷原變更姓名(改姓、改名及更改姓名)登記應向原辦理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
最後異動時間:2019-05-07 下午 04: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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