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尤○○先生與印尼籍女士在臺所生之子出生及認領登記。
(一)、個案敘述
尤○○先生與印尼籍女士在臺所生之子出生及認領登記,如何辦理?
(二)、相關法令及分析
本案參考內政部103年8月6日台內戶字第1030224019號函:
1.按民法第1062條第1項規定:「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起至第302日止,為受胎期間。」
2.戶籍法第6條前段規定:「在國內出生12歲以下之國民,應為出生登記。」
3.內政部93年9月3日台內戶字第930009835號函略以:「…有關國人與非本國籍(含大陸地區)女子結婚,其子女出生於父母結婚之前或推算其生母之受胎期間未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其申辦出生登記,應提憑生母單身證明文件辦理。」
4.內政部101年4月9日台內戶字第1010146094號函略以:「…倘當事人無法提交該子女已依該外國生母之國家法律取得婚生子女身分之出生證明或法院裁判確定書,並經駐外館處驗證文件,仍有我國民法婚生推定制度之適用。」
(三)、處理方式
尤○○先生自述其與印尼國籍女士於101年8月6日在臺產下1子,今尤先生持憑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大林慈濟醫院親子鑑定報告,結論記載「不能排除親子關係」欲辦理出生及認領登記。本案印尼國籍女士自述其係以外籍勞工身分自98年9月6日日入境後,迄未再出境,現因逾期居留將於103年8月11日被遣返。爰本案請印尼籍女士返回印尼後逕向印尼有關單位申請其受胎期間(100年10月10日至101年2月8日)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並檢附中譯本,經我國駐印尼代表處驗證後持回國內使用。倘該女士仍未出境或不克返回印尼,亦得出具授權書並經駐臺北印尼經濟貿易代表處驗證,委託親友代為向印尼有關單位申辦。有關出生及認領登記請依上開規定本於職權核處。
最後異動時間:2017-12-04 下午 06:18: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