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人許○○先生與越南籍妻子阮氏○女士為其未成年養女陽氏○申請歸化我國國籍。
一、個案敘述
國人許○○先生104年10月收養其越南籍妻子阮氏○女士於越南所生之女陽氏○為養女,並於106年5月與其妻為養女陽氏○申請歸化我國國籍。
二、相關法令及分析
〈一〉依據國籍法第4條第2項:「未婚未成年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其父、母、養父或養母現為中華民國國民者,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雖未滿三年且未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五款要件,亦得申請歸化。」
〈二〉依據國籍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項第2款:「原屬國警察紀錄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但未滿十四歲或年滿十四歲前已入國,且未再出國者,免附。」另第8條第1項第5款:「未婚未成年人附繳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證明及其婚姻狀況證明。但經外交部查證因原屬國法律或行政程序限制,致使不能提出婚姻狀況證明屬實者,免附。」
三、處理方式
陽氏○為90年2月份出生,於105年3月9日入境,截至申請日期106年5月前已滿16歲,依規定須檢附原屬國警察紀錄證明、出生證明及其婚姻狀況證明,並於106年7月31日已取得歸化許可後,申辦臺灣地區居留證(需連續居留滿一定期間)便可取得定居證並設籍。
最後異動時間:2018-06-08 下午 03:54: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