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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本轄國人蔡O華先生申請與印尼籍女子林O君小姐在臺辦理結婚登記。
一、個案敘述
本轄國人蔡O華先生申請與印尼籍女子林O君小姐在臺辦理結婚登記。

二、相關法令及分析
〈一〉按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第五點第二項第3目規定:結婚當事人一方為外國籍者,另應查驗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婚姻狀況證明文件有效期限,為原核發機關核發之日起六個月內有效。經外交部公告之特定國家人士,已取得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依法核發之永久居留證者,亦同。
〈二〉次按同作業第五點第二項第4目前段規定:除第3目外,國人與外交部公告之特定國家人士結婚須先於外籍配偶之原屬國完成結婚登記後,備齊結婚證明文件向駐外館處申請面談,再持憑經駐外館處驗證之結婚證明文件,向國內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三〉另按內政部105年6月15日台內戶字第1050418253號函說明第2點第1項:「結婚登記」:應備文件欄第5點第2款,末段增列結婚當事人一方為經外交部公告之特定國家人士,已取得本部移民署核發之永久居留證者,亦應檢附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及原核發機關核發之日起6個月內有效並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之規定。
〈四〉內政部戶政司網站-登記婚問答題-其他應備文件(均須攜帶正本)及程序-「國人與持有內政部移民署依法核發永久居留證之特定國家人士或特定國家以外之外國人在國內結婚,請攜帶結婚書約(應載有2名證人之簽名等相關資料)、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由雙方親至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三、處理方式
印尼為外交部公告之特定國家,須先於外籍配偶之原屬國完成結婚登記後,備齊結婚證明文件向駐外館處申請面談,再持憑經駐外館處驗證之結婚證明文件,向國內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惟該印尼籍女子因持有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外僑永久居留證,故得在國內辦理結婚登記。本案當事人並於110年4月28日攜帶結婚書約、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由雙方親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完竣。
最後異動時間:2021-06-21 上午 11:4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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