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辦新生兒之出生登記?
一、申請人:
- 生父母、祖父母、戶長、同居人或撫養人。
- 棄嬰或無依兒童並得以兒童福利機構為申請人。
- 受委託人。
二、應備證件:
- 出生證明書(非在醫院、診所或助產所出生無法提出生證明書者,應提憑醫療機構開具載明受鑑定者雙方之姓名之DNA親子鑑定報告書或領有證照之醫護人員開具之出生通報表(適用胎兒出生後一個月內)辦理出生登記)(均須正本)。
-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出生者預定申報戶籍之該戶戶口名簿。
- 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 子女從姓約定書(本國人與外籍配偶之婚生子女之姓氏亦同,並應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氏之習慣),惟於出生證明書載明者,免附。(約定人欄位應由新生兒之父母親自簽名或蓋章)。
最後異動時間:2024-03-04 下午 03: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