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案例分享

喪失國籍證明所載英文姓名與外僑居留證及國人配偶戶籍資料之英文姓名不符。

一、個案敘述
印尼籍外籍配偶黃○○女士辦理歸化國籍申請時,原屬國核發之喪失國籍證明所記載之英文姓名與外僑居留證及國人配偶戶籍資料之英文姓名不符,如何辦理歸化國籍申請?
二、相關法令及分析
〈一〉內政部97年12月4日台內戶字第0970195071號函(97年度國籍法規與實務研習會綜合討論提案處理情形彚整表):「為確認申請歸化我國國籍之外籍配偶與原屬國所核發之喪失國籍證明書所記載之喪失國籍人確為同一人,國人配偶戶籍資料所記載之外籍配偶英文姓名與喪失國籍證明書所記載之喪失國籍人英文姓名仍應一致」。
〈二〉戶籍法第24條規定:「戶籍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為變更之登記」。
三、處理方式
因黃○○女士在台無戶籍,請黃女士確認其英文姓名後,填寫申請書並以喪失國籍證明為附件,辦理配偶林○○之「個人記事補填登記」,變更其外籍配偶喪失國籍時英文姓名(記事代碼171016:配偶000喪失其本國國籍時英文姓名0000民國X年X月X日申登)後,再行受理申請歸化國籍案件。
 

最後異動時間:2017-12-04 下午 06:26:57
  • 回上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