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次 |
項目 |
內容 |
承辦窗口 |
一 |
醫療服務類 |
||
1 |
全民健保 (納保資格對象) |
持有居留證明文件之未設籍外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除了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自受僱日起參加健保外,應自持有居留證明文件,在臺灣居留滿6個月之日起參加健保。 |
中央健康保險署 (02)2706-5866 |
2 |
心理諮詢服務 |
提供可近性高之社區心理諮詢駐點服務或接受教育,社政、勞工、警政…等其他機關轉介,提供心理諮詢服務。 |
心理及口腔健康司 (02)8590-6666 |
3 |
口腔預防保健 |
提供「醫事服務機構辦理口腔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第3點所定對象之口腔預防保健服務(牙齒塗氟及窩溝封填)。 持有有效之健保卡。 |
心理及口腔健康司 (02)8590-6666 |
4 |
公費疫苗接種 |
1.外籍人士如持有我國居留證或定居證且符合各項公費疫苗適用對象,均可提供接種。 2.外籍配偶育齡婦女來臺申請居留/定居且無徳國麻疹相關疫苗接種證明或經檢測不具徳國麻疹抗體者,提供1劑公費MMR疫苗接種。 |
疾病管制署 (02)2395-9825 |
5 |
戒菸服務(具健保身分) |
1.戒菸治療:18(足)歲以上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尼古丁成癮度測試分數達4分(含)以上(新版Fagerström量表),或平均1天吸10支菸(含)以上者。 2.戒菸衛教:全民健康保險對象有戒菸意願之吸菸者。 |
國民健康署 (02)2522-0888 |
6 |
癌症篩檢(具健保身分) |
1.大腸癌糞便潛血檢查:50歲-74歲的民眾(每2年1次)。 2.乳房X光攝影檢查:(1)45歲-69歲(每2年1次)。 (2)40歲-44歲其二親等內血親曾患有乳癌之女性(每2年1次)。 3.口腔癌篩檢:(1)30歲以上嚼檳榔(含已戒)或抽菸者(每2年1次)。 (2)18歲-29歲且有嚼檳榔(含已戒)之原住民(每2年1次)。 4.子宮頸抹片檢查:(1)30歲以上女性(每年1次)。 |
國民健康署 (02)2522-0888 |
7 |
血液細胞遺傳學檢驗 |
外國籍或大陸地區人民尚未設籍,其配偶為中華民國國籍者,享有同國人以下補助內容: |
國民健康署 (02)2522-0888 |
8 |
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認定遺傳性疾病檢查 |
外國籍或大陸地區人民尚未設籍,其配 偶為中華民國國籍者,享有同國人以下補 助內容: 本人或四親等以內疑似罹患遺傳性疾病需 進一步檢查,每案減免新臺幣2,000元; 實際費用未達新臺幣2,000 元者,依實際 費用減免之。 |
國民健康署 (02)2522-0888 |
9 |
成人預防保健服務 (具健保身分) |
40-64歲每三年補助一次。 65歲以上每年補助一次。 |
國民健康署 (02)2522-0888 |
10 |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體外受精(俗稱試管嬰兒)補助 |
外國籍或大陸地區人民尚未設籍,其配 偶為中華民國國籍者,享有同國人以下補 助內容: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夫妻一方經醫師 診斷因不孕症而需接受體外受精人工生殖 技術,得適用本方案申請補助。每案每年 最高補助15 萬元。
|
國民健康署 (02)2522-0888 |
11 |
特殊群體生育調節補助 |
一、符合減免資格者(如本人或其配偶、子女患有精神疾病、有礙優生疾病、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為列案低收入戶),補助項目及每案最高金額:子宮內避孕器1,000 元、男性結紮2,500 元+麻醉3,500 元、女性結紮10,000 元+麻醉3,500 元,依實核銷。 二、外國籍或大陸地區人民尚未設籍,其配偶為中華民國國籍者,因被強制性交、誘姦而受孕之婦女,施行人工流產手術,每案減免上限3,000 元,依實核銷。 |
國民健康署 (02)2522-0888 |
12 |
產前檢查服務 (具健保身分) |
外國籍或大陸地區人民尚未設籍,其配偶 為中華民國國籍者,享有與國人相同之產前 檢查服務(10 次產前檢查、1 次超音波、1 次 乙型鏈球菌篩檢及2 次衛教指導服務) |
國民健康署 (02)2522-0888 |
13 |
產前遺傳診斷 |
外國籍或大陸地區人民尚未設籍,其配偶為中華民國國籍者,享有同國人以下補助內容: 凡34歲以上孕婦、本人或配偶或家族有罹患遺傳性疾病、曾生育過異常兒、孕婦血清篩檢疑似染色體異常之危險機率大於1/270、超音波篩檢胎兒可能有異常、或疑似基因疾病等孕婦 ,每案減免新臺幣5,000元。另低收入戶或優生保健資源不足區民眾,由採檢院所每案另行減免採檢費用新臺幣3,500元。實際費用未達新臺幣3,500元者,依實際費用減免之。 |
國民健康署 (02)2522-0888 |
14 |
新生兒先天代謝性疾病篩檢 |
父母之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其新生兒享有同國人之補助內容:一般新生兒每案減免新臺幣二百元。列案低收入戶、優生保健措施醫療資源不足地區之醫療機構(助產所)出生者,每案減免新臺幣五百五十元。 |
國民健康署 (02)2522-0888 |
15 |
新生兒聽力篩檢 |
父母之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其新生兒享有同國人之補助內容:出生3個月內,於國民健康署公告之「新生兒聽力篩檢特約醫療機構」接受篩檢個案,檢查費用由政府負擔。 |
國民健康署 (02)2522-0888 |
16 |
兒童預防保健及衛教指導服務(具健保身分) |
已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之身分者,享有同國人補助內容如下: 1.透過設有兒科及家庭醫學科之醫療院所補助提供7歲以下兒童7次兒童預防保健服務,包括:一般身體檢查、生長評估及發展篩檢評估等內容。 2.配合兒童預防保健服務時程,提供衛教指導服務,衛教重點包含:嬰幼兒猝死症預防、事故傷害預防、哺餵及營養指導、副食品添加、口腔及視力保健、肥胖防治、居家安全及相關危險因子等內容。 |
國民健康署 (02)2522-0888 |
二 |
醫療費用類 |
||
1 |
補助設籍前新住民健保費 |
中央健康保險署為落實政府照顧經濟弱勢新住民政策,向內政部「新發展基金」申請「設籍前新住民健保費補助計畫」,對符合社會救助法之 (中)低收入戶設籍前新住民 (配偶)申請案,分別補助 1/2 及全額自付之健保費,以協助經濟弱勢家庭減輕繳納健保費之負擔。 |
中央健康保險署 (02)2706-5866 |
2 |
酒癮治療服務醫療費用補助 (納保資格對象) |
部分補助酒癮個案至各衛生局指定之醫療機構接受酒癮治療之費用(包括住院、門診、心理治療、家庭治療),每人每年4萬元。 |
國民健康署 (02)2522-0888 |
3 |
非愛滋鴉片類藥癮替代治療醫療費用補助 (納保資格對象) |
部分補助非愛滋鴉片類藥癮者至本部指定替代治療執行機構接受替代治療之費用(包括替代治療藥品費(美沙冬全額補助;100年再引進丁基原啡因,補助40元/人日)、給藥服務費、初診診療費及尿液篩檢費。) |
國民健康署 (02)2522-0888 |
4 |
補助災區受災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應自付之保險費、醫療費用部分負擔及住院一般膳食費用(具健保身分) |
補助災區受災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應自付之保險費、醫療費用部分負擔及住院一般膳食費用。 |
社會保險司 (02)8590-6666 |
5 |
經濟弱勢民眾就醫相關費用及健保欠費補助 |
提供經濟弱勢民眾就醫相關費用(如健保部分負擔、掛號費、住院膳食費、救護車費用、偏遠地區交通費、無健保身分者就醫時之醫療自付費用等)及健保欠費之補助。 |
社會保險司 (02)8590-6666 |
6 |
醫療救助 |
家庭貧困、無依或路倒病患所需之醫療費用。前款病患因病情需要使用之輔具、照護、康復、喪葬或其他特殊需要之相關費用 |
附屬醫療及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會 (02)8590-6666 (049)233-2161 |
7 |
結核病醫療費用補助 |
結核病(含疑似)病患、結核病接觸者、潛伏結核感染者,因檢查或治療結核病(含潛伏結核感染),於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就醫之下列醫療費用補助: 1.健保申報費用部分負擔。 2.因結核病經主管機關施行隔離治療者於隔離治療期間之醫療費用(含膳食費)。 3.結核病接觸者檢查衛教諮詢及抽血、丙型干擾素釋放試驗 (簡稱IGRA,不含試劑費)及其潛伏結核感染治療衛教諮詢等費用。 4.無健保之結核病(含疑似)病患、結核病接觸者及潛伏結核感染治療者之下列醫療費用: (1)結核病(含疑似)病患醫療費用(含門、住診及住院膳食費)。 (2)結核病接觸者檢查費用。 (3)潛伏結核感染治療之醫療費用。 (4)結核病接觸者檢查衛教諮詢及抽血、IGRA檢驗和潛伏結核感染治療衛教諮詢等費用。 |
疾病管制署 (02)2395-9825 |
8 |
愛滋病防治醫療費用補助【註】 |
1.在臺灣地區合法居留之愛滋病毒感染外籍(含大陸地區、香港、澳門)配偶、泰緬專案及滯臺藏族人士,於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指定醫事機構就醫,自確診開始服藥2年內之愛滋治療費用,以及服藥2年後醫療費用納入健保給付之就醫部分負擔。 2.無論是否具健保身分,對孕婦、經醫師診斷之性傳染病或藥癮病患等補助愛滋病毒篩檢費用。 3.愛滋感染者合併鴉片類藥癮接受替代治療醫療費用補助(包括美沙冬藥品費、診療費、給藥服務費、心理治療、尿液篩檢等篩檢及治療費用)。 |
疾病管制署 (02)2395-9825 |
9 |
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費用補助 |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兒少、領有緊急生活扶助者、依兒少保護通報及處理保護之兒少、安置教養機構與寄養家庭之兒少、發展遲緩兒童、早產兒、符合公告之罕見疾病或領重大傷病證明之兒少、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兒少及其子女、經縣(市)主管機關評估有輔助必要之兒少。 |
社會及家庭署 (02)2653-1776 (04)2250-2850 |
10 |
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費用補助 |
針對已通報各縣市之學齡前疑似發展遲緩、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如屬低收入戶者,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5,000元,非屬低收入戶者,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3,000元。 |
社會及家庭署 (02)2653-1776 (04)2250-2850 |
三 |
福利服務 |
||
1 |
保護服務 |
1.二十四小時電話專線服務。 2.二十四小時緊急救援、協助診療、驗傷、採證及緊急安置。 3.經濟扶助、法律服務、就學服務、住宅輔導,並以階段性、支持性及多元性提供職業訓練與就業服務。 4.短、中、長期庇護安置。 5.身心治療、諮商、社會與心理評估及處置。 |
保護服務司 (02)8590-6666 |
2 |
社區照顧關懷據點 |
建立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輔導計畫,提供關懷訪視、電話問安、餐飲服務及健康促進4項服務為主。 |
社會及家庭署 (02)2653-1776 (04)2250-2850 |
3 |
佈建社會福利服務中心整合社會救助與福利服務 |
針對風險或脆弱性、貧困與急難、特殊境遇等弱勢家庭,及一般福利需求家庭,由社會工作人員進行家庭功能與需求評估,同時提供實物給付與福利服務,並依需要結合衛政、教育、勞政、民政與社政等相關機關或在地民間資源,針對貧窮家庭進行輔導、資源轉介等預防措施。 |
社會及家庭署 (02)2653-1776 (04)2250-2850 |
4 |
脆弱家庭兒少社區照顧 |
由地方政府結合民間團體的在地據點,社工以課後臨托與照顧為媒介接觸家庭,提供支持或補充性照顧兒童及少年(以下簡稱兒少)的服務,在提供服務之外亦發掘高風險家庭,避免兒少受到疏忽,並預防或協助解決家庭問題,並與地方政府社會(家庭)福利服務中心的連結,服務內容除課後臨托與照顧外,包括提供家庭訪視、電話諮詢、社區推廣、心理輔導、團體輔導、認輔志工服務、兒少簡易家務指導、親職教育或親子活動、寒暑期兒少生活輔導服務、休閒服務等。 |
社會及家庭署 (02)2653-1776 (04)2250-2850 |
四 |
生活扶助類 |
||
1 |
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
因父母一方失業、經判刑確定入獄、罹患重大傷病或藥酒癮戒治、父母一方離婚或死亡、父母一方不堪家暴或其他因素離家出走、父母雙亡或兒少遭遺棄,代為撫養親屬無經濟能力、未滿十八歲未婚懷孕或有未滿十八歲之非婚生子女,經評估有經濟困難等緊急或特殊事由,致生活陷困,經社工員評估需扶助之兒少。每月3,000元(補助6個月最多12個月) |
社會及家庭署 (02)2653-1776 (04)2250-2850 |
2 |
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 |
遭遇困境之中低收入戶兒少、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兒少及其子女、經縣(市)主管機關評估無力撫育及無扶養義務人或撫養義務人無力維持其生活之兒少。每人每月約1,969元-2,384元。 |
社會及家庭署 (02)2653-1776 (04)2250-2850 |
3 |
育有未滿2歲兒童育兒津貼 |
父或母至少有一方為本國人,其未滿2歲兒童依屬人主義原則具有本國國籍,該家庭及兒童倘符合「育有未滿二歲兒童育兒津貼申領作業要點」規定,自可申請育兒津貼。育有未滿2歲兒童,且該名兒童沒有接受公共及準公共化托育服務,家長未正在領取該名兒童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者,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綜合所得總額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率未達20%家庭,依家庭經濟狀況,每名兒童每月補助2,500元-5,000元;針對第三名以上子女每月加發1,000元。 |
社會及家庭署 (02)2653-1776 (04)2250-2850 |
4 |
未滿2歲兒童送托準公共化服務與費用 |
針對送至準公共居家托育人員、私立托嬰中心之兒童,依家庭經濟條協助支付每月6,000至1萬元;送至公共托育家園、公設民營托嬰中心之兒童,則依家庭經濟條協助支付每月3,000至7,000元。如有第3名以上子女,則可再增加1,000元/月。 |
社會及家庭署 (02)2653-1776 (04)2250-2850 |
5 |
設籍前新住民社會救助計畫 |
針對核定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之設籍前新住民,提供設籍前社會救助照顧措施,包含生活扶助、醫療補助、急難救助及特殊項目補助等。補助金額由社工人員視家庭需求評估後核給。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6 |
設籍前新住民遭逢特殊境遇相關福利及扶助計畫 |
針對在臺遭逢特殊境遇之設籍前新住民,提供緊急生活扶助、子女生活津貼、傷病醫療補助、兒童托育津貼、法律訴訟補助等。補助金額由社工人員視家庭需求評估後核給。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註】符合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治療費用補助辦法第三條規定之對象(國人、受我國配偶感染或於我國醫療過程中感染之外籍配偶、合法居留之外籍配偶、泰緬專案及滯台藏族人士、於我國醫療過程中感染之外籍人士),自確診開始服藥二年內,由疾管署補助愛滋治療費用;確診開始服藥二年後,具健保身分之感染者由健保補助愛滋治療費用,部分負擔及健保法未能給付之檢驗及藥物由疾管署編列預算支應
二、永久居留外國人可享有之衛生福利措施一覽表
項次 |
項目 |
內容 |
承辦窗口 |
一 |
醫療服務類 |
||
1 |
全民健保 (納保資格對象) |
持有居留證明文件之未設籍外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除了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自受僱日起參加健保外,應自持有居留證明文件,在臺灣居留滿6個月之日起參加健保。 |
中央健康保險署 (02)2706-5866 |
2 |
心理諮詢服務 |
提供可近性高之社區心理諮詢駐點服務或接受教育,社政、勞工、警政…等其他機關轉介,提供心理諮詢服務。 |
心理及口腔健康司 (02)8590-6666 |
3 |
口腔預防保健 |
提供「醫事服務機構辦理口腔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第3點所定對象之口腔預防保健服務(牙齒塗氟及窩溝封填)。 持有有效之健保卡。 |
心理及口腔健康司 (02)8590-6666 |
4 |
公費疫苗接種 |
1.外籍人士如持有我國居留證或定居證且符合各項公費疫苗適用對象,均可提供接種。 2.外籍配偶育齡婦女來臺申請居留/定居且無徳國麻疹相關疫苗接種證明或經檢測不具徳國麻疹抗體者,提供1劑公費MMR疫苗接種。 |
疾病管制署 (02)2395-9825 |
5 |
戒菸服務(具健保身分) |
1.戒菸治療:18(足)歲以上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尼古丁成癮度測試分數達4分(含)以上(新版Fagerström量表),或平均1天吸10支菸(含)以上者。 2.戒菸衛教:全民健康保險對象有戒菸意願之吸菸者。 |
國民健康署 (02)2522-0888 |
6 |
癌症篩檢(具健保身分) |
1.大腸癌糞便潛血檢查:50歲-74歲的民眾(每2年1次)。 2.乳房X光攝影檢查:(1)45歲-69歲(每2年1次)。 (2)40歲-44歲其二親等內血親曾患有乳癌之女性(每2年1次)。 3.口腔癌篩檢:(1)30歲以上嚼檳榔(含已戒)或抽菸者(每2年1次)。 (2)18歲-29歲且有嚼檳榔(含已戒)之原住民(每2年1次)。 4.子宮頸抹片檢查:(1)30歲以上女性(每年1次)。 |
國民健康署 (02)2522-0888 |
7 |
成人預防保健服務 (具健保身分) |
40-64歲每三年補助一次。 65歲以上每年補助一次。 |
國民健康署 (02)2522-0888 |
8 |
產前檢查服務 (具健保身分) |
外國籍或大陸地區人民尚未設籍,其配偶 為中華民國國籍者,享有與國人相同之產前 檢查服務(10 次產前檢查、1 次超音波、1 次 乙型鏈球菌篩檢及2 次衛教指導服務) |
國民健康署 (02)2522-0888 |
9 |
兒童預防保健及衛教指導服務(具健保身分) |
已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之身分者,享有同國人補助內容如下: 1.透過設有兒科及家庭醫學科之醫療院所補助提供7歲以下兒童7次兒童預防保健服務,包括:一般身體檢查、生長評估及發展篩檢評估等內容。 2.配合兒童預防保健服務時程,提供衛教指導服務,衛教重點包含:嬰幼兒猝死症預防、事故傷害預防、哺餵及營養指導、副食品添加、口腔及視力保健、肥胖防治、居家安全及相關危險因子等內容。 |
國民健康署 (02)2522-0888 |
二 |
醫療費用類 |
||
1 |
補助設籍前新住民健保費 |
中央健康保險署為落實政府照顧經濟弱勢新住民政策,向內政部「新發展基金」申請「設籍前新住民健保費補助計畫」。對符合社會救助法之 (中)低收入戶設籍前新住民 (配偶)申請案,分別補助 1/2 及全額自付之健保費,以協助經濟弱勢家庭減輕繳納健保費之負擔。 |
中央健康保險署 (02)2706-5866 |
2 |
酒癮治療服務醫療費用補助 (納保資格對象) |
部分補助酒癮個案至各衛生局指定之醫療機構接受酒癮治療之費用(包括住院、門診、心理治療、家庭治療),每人每年4萬元。 |
心理及口腔健康司 (02)8590-6666 |
3 |
非愛滋鴉片類藥癮替代治療醫療費用補助 (納保資格對象) |
部分補助非愛滋鴉片類藥癮者至本部指定替代治療執行機構接受替代治療之費用(包括替代治療藥品費(美沙冬全額補助;100年再引進丁基原啡因,補助40元/人日)、給藥服務費、初診診療費及尿液篩檢費。) |
心理及口腔健康司 (02)8590-6666 |
4 |
補助災區受災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應自付之保險費、醫療費用部分負擔及住院一般膳食費用(具健保身分) |
補助災區受災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應自付之保險費、醫療費用部分負擔及住院一般膳食費用。 |
社會保險司 (02)8590-6666 |
5 |
經濟弱勢民眾就醫相關費用及健保欠費補助 |
提供經濟弱勢民眾就醫相關費用(如健保部分負擔、掛號費、住院膳食費、救護車費用、偏遠地區交通費、無健保身分者就醫時之醫療自付費用等)及健保欠費之補助。 |
社會保險司 (02)8590-6666 |
6 |
醫療救助 |
家庭貧困、無依或路倒病患所需之醫療費用。前款病患因病情需要使用之輔具、照護、康復、喪葬或其他特殊需要之相關費用 |
附屬醫療及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會 (02)8590-6666 (049)233-2161 |
7 |
結核病醫療費用補助 |
結核病(含疑似)病患、結核病接觸者、潛伏結核感染者,因檢查或治療結核病(含潛伏結核感染),於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就醫之下列醫療費用補助: 1.健保申報費用部分負擔。 2.因結核病經主管機關施行隔離治療者於隔離治療期間之醫療費用(含膳食費)。 3.結核病接觸者檢查衛教諮詢及抽血、丙型干擾素釋放試驗 (簡稱IGRA,不含試劑費)及其潛伏結核感染治療衛教諮詢等費用。 4.無健保之結核病(含疑似)病患、結核病接觸者及潛伏結核感染治療者之下列醫療費用: (1)結核病(含疑似)病患醫療費用(含門、住診及住院膳食費)。 (2)結核病接觸者檢查費用。 (3)潛伏結核感染治療之醫療費用。 (4)結核病接觸者檢查衛教諮詢及抽血、IGRA檢驗和潛伏結核感染治療衛教諮詢等費用。 |
疾病管制署 (02)2395-9825 |
8 |
愛滋病防治醫療費用補助【註】 |
1.在臺灣地區合法居留之愛滋病毒感染外籍(含大陸地區、香港、澳門)配偶、泰緬專案及滯臺藏族人士,於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指定醫事機構就醫,自確診開始服藥2年內之愛滋治療費用,以及服藥2年後醫療費用納入健保給付之就醫部分負擔。 2.無論是否具健保身分,對孕婦、經醫師診斷之性傳染病或藥癮病患等補助愛滋病毒篩檢費用。 3.愛滋感染者合併鴉片類藥癮接受替代治療醫療費用補助(包括美沙冬藥品費、診療費、給藥服務費、心理治療、尿液篩檢等篩檢及治療費用)。 |
疾病管制署 (02)2395-9825 |
9 |
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費用補助 |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兒少、領有緊急生活扶助者、依兒少保護通報及處理保護之兒少、安置教養機構與寄養家庭之兒少、發展遲緩兒童、早產兒、符合公告之罕見疾病或領重大傷病證明之兒少、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兒少及其子女、經縣(市)主管機關評估有輔助必要之兒少。 |
社會及家庭署 (02)2653-1776 (04)2250-2850 |
三 |
福利服務 |
||
1 |
保護服務 |
1.二十四小時電話專線服務。 2.二十四小時緊急救援、協助診療、驗傷、採證及緊急安置。 3.經濟扶助、法律服務、就學服務、住宅輔導,並以階段性、支持性及多元性提供職業訓練與就業服務。 4.短、中、長期庇護安置。 5.身心治療、諮商、社會與心理評估及處置。 |
保護服務司 (02)8590-6666 |
2 |
社區照顧關懷據點 |
建立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輔導計畫,提供關懷訪視、電話問安、餐飲服務及健康促進4項服務為主。 |
社會及家庭署 (02)2653-1776 (04)2250-2850 |
3 |
佈建社會福利服務中心整合社會救助與福利服務 |
針對風險或脆弱性、貧困與急難、特殊境遇等弱勢家庭,及一般福利需求家庭,由社會工作人員進行家庭功能與需求評估,同時提供實物給付與福利服務,並依需要結合衛政、教育、勞政、民政與社政等相關機關或在地民間資源,針對貧窮家庭進行輔導、資源轉介等預防措施。 |
社會及家庭署 (02)2653-1776 (04)2250-2850 |
4 |
脆弱家庭兒少社區照顧 |
由地方政府結合民間團體的在地據點,社工以課後臨托與照顧為媒介接觸家庭,提供支持或補充性照顧兒童及少年(以下簡稱兒少)的服務,在提供服務之外亦發掘高風險家庭,避免兒少受到疏忽,並預防或協助解決家庭問題,並與地方政府社會(家庭)福利服務中心的連結,服務內容除課後臨托與照顧外,包括提供家庭訪視、電話諮詢、社區推廣、心理輔導、團體輔導、認輔志工服務、兒少簡易家務指導、親職教育或親子活動、寒暑期兒少生活輔導服務、休閒服務等。 |
社會及家庭署 (02)2653-1776 (04)2250-2850 |
四 |
生活扶助 |
||
1 |
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
因父母一方失業、經判刑確定入獄、罹患重大傷病或藥酒癮戒治、父母一方離婚或死亡、父母一方不堪家暴或其他因素離家出走、父母雙亡或兒少遭遺棄,代為撫養親屬無經濟能力、未滿十八歲未婚懷孕或有未滿十八歲之非婚生子女,經評估有經濟困難等緊急或特殊事由,致生活陷困,經社工員評估需扶助之兒少。每月3,000元(補助6個月最多12個月) |
社會及家庭署 (02)2653-1776 (04)2250-2850 |
2 |
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 |
遭遇困境之中低收入戶兒少、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兒少及其子女、經縣(市)主管機關評估無力撫育及無扶養義務人或撫養義務人無力維持其生活之兒少。每人每月約1,969元-2,384元。 |
社會及家庭署 (02)2653-1776 (04)2250-2850 |
【註】符合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治療費用補助辦法第三條規定之對象(國人、受我國配偶感染或於我國醫療過程中感染之外籍配偶、合法居留之外籍配偶、泰緬專案及滯台藏族人士、於我國醫療過程中感染之外籍人士),自確診開始服藥二年內,由疾管署補助愛滋治療費用;確診開始服藥二年後,具健保身分之感染者由健保補助愛滋治療費用,部分負擔及健保法未能給付之檢驗及藥物由疾管署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