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法令函釋政策宣導】新增得以自然人憑證於網路申請登記之戶籍登記項目,如公告事項。
公布日期:2019-05-31下列戶籍登記項目,當事人在國內現有戶籍者,得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30日內,,以自然人憑證於網路申請登記: (一)、經我國法院裁判確定之收養登記:以收養人或被收養人為申請人。 (二)、經我國法院調解、和解成立或裁判確定之終止收養及回復本姓登記:以收養人或被收養人為申請人。 (三)、經我國法院為監護宣告生效及調解、和解成立或裁判確定之監護登記:以監護人為申請人。 (四)、經我國法院為輔助宣告生效及裁判確定之輔助登記:以輔助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為申請人。 (五)、經我國法院調解、和解成立或裁判確定之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以行使或負擔之一方為申請人。 (六)、當事人非為共同生活戶戶長之出境遷出登記:以本人或戶長為申請人。
最後異動時間:2019-06-18 上午 09:47: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