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籍法令函釋政策宣導】歸化我國者應於法定期限內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
公布日期:2019-06-21一、依國籍法第9條規定:「外國人申請歸化,應於許可歸化之日起,或依原屬國法令須滿一定年齡始得喪失原有國籍者自滿一定年齡之日起,1年內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第1項)屆期未提出者,除經外交部查證因原屬國法律或行政程序限制屬實,致使不能於期限內提出喪失國籍證明者,得申請展延時限外,應撤銷其歸化許可。(第2項)」。
二、邇來查有歸化者因個人因素,歸化後未積極申辦喪失原有國籍,致未能於法定期限內提交喪失原有國籍證明,遭內政部撤銷歸化許可,請於送達歸化國籍許可證書時,確實告知歸化者,應即時申辦喪失原有國籍,否則除經外交部查證因原屬國法律或行政程序限制屬實,致不能於期限內提出喪失國籍證明,於屆期30日前檢附已向原屬國申請喪失原有國籍之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展延,並經內政部同意展延者外,未於法定期限內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者,內政部即依國籍法上開規定撤銷其歸化許可。
最後異動時間:2019-06-21 上午 08:5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