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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宣導

【戶政法令函釋政策】總統113年1月3日華總一義字第11200115331號令公布修正原住民身分法
公布日期:2024-01-12
總統113年1月3日華總一義字第11200115331號令公布修正原住民身分法(下稱本法,並請至總統府網站之「總統府公報」查詢及下載),重點摘要如下:
(一)原住民身分之「取得」:本法第2條(未修正)、第3條第1項第1款(取用原住民傳統名字)、第2款(增訂漢人姓名並列原住民族文字)、第3款(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第4條第1項(收養)、第2項(本法施行前之收養)及第7條(符合原住民身分取得要件而於申請前死亡者,其子女可取得原住民身分)。

(二)原住民身分之「喪失」:本法第5條第1項第1款(因變更姓名致未符合原住民身分取得要件)、第2款(終止收養關係)、第3款(自願放棄)及第4款(依本法110年1月27日修正施行前之第4條第3項取得原住民身分,未於112年12月18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算2年內,符合原住民身分取得要件者,將喪失原住民身分)。

(三)原住民身分之「變更」:本法第8條(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結婚,得約定變更為相同之山地或平地原住民身分,及其子女之身分從屬)。

(四)原住民身分之「回復」:本法第5條第2項(當事人自願放棄原住民身分後,申請回復原住民身分之要件及次數)。

(五)原住民身分之「更正」及「撤銷」:本法第11條(登記錯誤應為更正登記;誤為登記應為撤銷登記)。
最後異動時間:2024-01-19 下午 04:4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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