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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資訊

【公告】內政部「交友服務注意事項」
公布日期:2022-03-23
交友服務注意事項
一、內政部為使業者及接受交友服務之消費者注意其權益,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用詞定義如下:
(一)交友服務指在我國境內提供服務媒合雙方認識、交往,並收取對價之行為。
(二)業者:指以提供交友服務為營業目的之企業經營者。
三、業者辦理交友服務,應遵行下列事項:
(一)資訊公開交友服務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或使用條款及有關消費者權利義務事項之資訊,應公開透明。
(二)契約審閱消費者簽訂本契約或使用條款前,應有至少三日以上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不得以契約約定消費者同意拋棄審閱期間。
(三)本契約或使用條款記載下列事項
1、應載明服務項目、方式、次數、費用、計價方式(如定期制、計次制或計時制)及付費方式。
2、配合交友服務提供購買選擇項目如商品、課程或其他服務其次數、數量及收費標準或方式應逐項載明。
3、本契約或使用條款 未載明之項目及費用,不得向消費者收取,亦不得於 本契約或使用條款 訂定後,巧立名目,增加費用。
4、業者應留存 其提供服務予 消費者 之 紀錄。消費者要求提供 該 紀錄 時 ,業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提供。
5、本契約或使用條款 如有疑義時, 應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有利 於 消費者之解釋。
6、本契約或使用條款 應以中文為之,相關文件應提供消費者留存。
(四) 身分查核 業者對消費者提供之資料 ,應建立 查核機制 確保 其 正確性。
(五) 個人資料保護
1、業者對消費者之姓名、地址、電話、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影像 等 相關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等事項,應依個人資料。
2、業者對業者對消費者使用帳號消費者使用帳號及及密碼認證機制,應有完善資訊安全防密碼認證機制,應有完善資訊安全防護,護,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毁損、滅失或洩漏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毁損、滅失或洩漏。
(六)消費借貸或債權讓與消費借貸或債權讓與:
1、為協助消費者取得給付交友服務費用之資金,業者提供消費者、為協助消費者取得給付交友服務費用之資金,業者提供消費者與第三人與第三人((以下簡稱貸款機構以下簡稱貸款機構))訂定消費借貸或債權讓與契約之訂定消費借貸或債權讓與契約之機會時,應將消費借貸或債權讓與契約全部內容,包括但不限機會時,應將消費借貸或債權讓與契約全部內容,包括但不限於貸款機構、分期付款金額、期數、利息計算方式、違約金及於貸款機構、分期付款金額、期數、利息計算方式、違約金及手續費等資訊告知消費者,並取得消費者已受告知之證明文件;手續費等資訊告知消費者,並取得消費者已受告知之證明文件;未經告知,消費者得主張該消費借貸或債權讓與契約不生效力。未經告知,消費者得主張該消費借貸或債權讓與契約不生效力。
2、業者提供消費者簽署消費借貸或債權讓與之分期付款申請書、業者提供消費者簽署消費借貸或債權讓與之分期付款申請書,應提供該申請書、契約書一份予消費者應提供該申請書、契約書一份予消費者留存留存。
3、消費者消費者辦理消費借貸或債權讓與,經核准七日內得辦理消費借貸或債權讓與,經核准七日內得隨時不隨時不附任附任何理由以書面通知業者及貸款機構,解除或終止該筆何理由以書面通知業者及貸款機構,解除或終止該筆貸款貸款契約。契約。
4、消費借貸或債權讓與契約消費借貸或債權讓與契約於於解除或終止解除或終止本契約或使用條款本契約或使用條款時時,亦同時解除或終止;貸款機構已撥付及消費者已繳納亦同時解除或終止;貸款機構已撥付及消費者已繳納之之款項款項,其處理方式其處理方式應應併於消費借貸或債權讓與契約定明併於消費借貸或債權讓與契約定明。
5、業者應擔保消費者得行使前四目權利。
(七)解除或終止解除或終止本契約或使用條款本契約或使用條款::
1、業者以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方式使消費者訂立契約者,消費者業者以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方式使消費者訂立契約者,消費者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解除契約。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解除契約。
2、業者以網際網路或業者以網際網路或APPAPP((應用軟體應用軟體))提供交友服務,應明定解除提供交友服務,應明定解除訂閱方式,非經消費者再簽署同意書不得自動續約,消費者解訂閱方式,非經消費者再簽署同意書不得自動續約,消費者解除訂閱,應明定儲值餘額返還比例。除訂閱,應明定儲值餘額返還比例。
3、解除或終止本契約或使用條款,業者得與消費者約定按已提供解除或終止本契約或使用條款,業者得與消費者約定按已提供服務或商品比例結算,如已提供服務或商品之金額逾消費者已服務或商品比例結算,如已提供服務或商品之金額逾消費者已繳納之價金,得向消費者收取;如低於消費者已繳納之價金,繳納之價金,得向消費者收取;如低於消費者已繳納之價金,應將溢收金額退還消費者。應將溢收金額退還消費者。
四、交友服務從業人員守則、交友服務從業人員守則::
(一) 應秉持善良管理人精神,充分揭露及詳實告知消費者應知事項,應秉持善良管理人精神,充分揭露及詳實告知消費者應知事項,不得隱瞞或隱瞞或為為選擇性說明。選擇性說明。
(二) 對於消費者之費用收取及服務行為,皆應符合公平合理之精神。對於消費者之費用收取及服務行為,皆應符合公平合理之精神。
(三) 不得誇大不實或有損及消費者權益之行為。不得誇大不實或有損及消費者權益之行為。
五、消費者權益維護、消費者權益維護:
(一)消費者接受交友服務應慎選合法且信譽良好消費者接受交友服務應慎選合法且信譽良好之業者,切勿隨意登業者,切勿隨意登入不明網站或下載入不明網站或下載APPAPP(應用軟體應用軟體),以免權益受損。以免權益受損。
(二)消費者簽訂消費者簽訂本本契約或使用條款前應詳閱內容,對服務項目、方式、契約或使用條款前應詳閱內容,對服務項目、方式、次數、費用、計價及付費方式等詳細瞭解,未經審慎考量切勿簽次數、費用、計價及付費方式等詳細瞭解,未經審慎考量切勿簽訂契約,遇有疑義應要求業者解釋說明。
(三)申訴權利申訴權利::消費者與業者發生消費爭議,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五消費者與業者發生消費爭議,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五章第一節規定提出申訴。
最後異動時間:2022-03-23 下午 04:0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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