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戶政宣導

【國籍法令函釋政策宣導】有關喪失越南國籍者可否申請取得喪失越南國籍前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1事
公布日期:2019-03-08
經外交部108年2月27日外授領三字第1085108553號函復略以,已喪失越南國籍者仍得申請喪失國籍前在越居住期間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當事人得請其父或母代為申請,父或母須填寫申請書說明當事人於出生日起至喪失越南國籍日期間之婚姻狀況,並切結所述內容屬實,連同父母戶口名簿、當事人出生證明書(以證明親屬關係)及當事人原越南身分證正影本等文件向越南戶政機關申辦。倘需協助,請洽我駐胡志明市辦事處(電話:+84-28-38349160~5,分機1111劉小姐)。
最後異動時間:2019-05-31 下午 03:42:02
  • 回上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