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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宣導

【戶政法令函釋政策宣導】內政部將越南列入不核發未達法定結婚年齡者婚姻狀況證明之國家
公布日期:2018-04-27
越南籍男未滿20歲,女未滿18歲者,申請歸化我國國籍得免附婚姻狀況證明。
依據外交部106年1月17日外條法字第10604020580號函、106年9月21日外條法字第10600342270號函及107年3月6日外條法字第10700076070號函,越南家庭婚姻法第8條第1款規定,男滿20歲,女滿18歲以上者始具備結婚條件,並得申請婚姻狀況證明書及辦理結婚登記事宜,但無核發婚姻狀況證明書予未成年人用於其他用途之相關法規;且實務上迄今亦無發現越籍男未滿20歲,女未滿18歲之結婚情形,為簡政便民,爰將越南列入不核發未達法定結婚年齡者婚姻狀況證明之國家;越南籍男未滿20歲,女未滿18歲者,申請歸化我國國籍得免附婚姻狀況證明。
最後異動時間:2019-05-31 下午 03:4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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