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戶政宣導

【戶政法令函釋政策宣導】宣導新生兒出生登記應依居住事實設籍
公布日期:2018-07-26
一、按內政部106年6月14日台內戶字第10612022762號函略以,出生登記自106年7月3日起得向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任一戶政事務辦理。
二、次按內政部106年3月2日台內戶字第1061200908號函送106年2月6日研商「有關出生登記、遷徙登記及初設戶籍登記案件宜否開放得向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會議決議略以,為落實戶籍管理,民眾於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新生兒出生登記,仍須以居住事實為設籍依據。
三、經內政部協請各直轄市政府抽樣查證其居住情形,依抽樣查證結果兩者均有新生兒未按址居住情形分別約占3.11%及1.56%,爰請民眾辦理新生兒出生登記應依其居住事實設籍。
  • 檔案說明 下載檔案
最後異動時間:2019-05-31 下午 03:45:46
  • 回上頁